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,全面开展“四新”“六卓越一拔尖2.0”建设,打造“金专金课”,扎实推进“四个回归”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提高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,实现《安徽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五年行动计划(2018-2022)》建设目标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奖励原则
(一)突出重点。重点奖励取得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的业绩突出的教师。
(二)示范引领。奖励项目具有示范作用,能够有效引领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。
第三条 奖励类别
教学名师类、成果类、研究项目类、论文和教材类、教师竞赛类、学生竞赛指导类。
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
第四条 教学名师奖。奖励师德优良、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。
国家“万人计划”教学名师10万元/人。
省级教学名师6万元/人,省级教坛新秀2万元/人。
校级“卓越教学贡献奖”8万元/人,校级“教学名师”4万元/人,校级“教坛新秀”0.5万元/人。
校级“教学优秀奖”2万元/人,校级“最受欢迎的教师”0.3万元/人。
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。奖励师德优良、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。
国家级特等奖100万元/项,一等奖60万元/项,二等奖30万元/项。
我校作为申报单位之一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的,特等奖排名前五的10万元/项;一等奖排名前四的8万元/项;二等奖排名前三的6万元/项,参与获奖但未出现单位信息的,按上述奖励额度的40%执行。
省级特等奖10万元/项,省级一等奖6万元/项,二等奖2万元/项,三等奖0.5万元/项。
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奖。奖励师德优良、获得国家级、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教师。
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大、重点教学研究项目10万元/项;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项目、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2万元/项。
省级教研重大项目2万元/项,省级教研重点项目1万元/项,省级教研一般项目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项目0.5万元/项。
奖金分两次发放,立项当年发放50%,剩余部分在结项当年发放,到期未结项或延期结项的则不予发放。
第七条 教研论文和教材奖励。奖励师德优良、发表国家级、省级教研论文或编撰国家级、省级教材的教师。
(一)教研论文
以第一作者在《教育研究》《求是》刊发的教研论文3万元/篇。
非教育学专业教师以第一作者在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(教育科学版)》《高等教育研究》《中国高等教育》《北京大学教育评论》《中国高教研究》《教育发展研究》《高等工程教育研究》《清华大学教育研究》《高教探索》《高教发展与评估》《中国大学教学》《复旦教育论坛》上刊发的教研论文1万元/篇。
以第一作者在《人民日报》《光明日报》刊发的教研论文0.5万元/篇。
以第一作者在《中国教育报》《中国社会科学报》《学习时报》《中国青年报》刊发的教研论文0.3万元/篇。
以第一作者在CSSCI和CSSCD来源期(集)刊(不含扩展版)刊发的教研论文0.2万元/篇。
以第一作者在CSSCI扩展期刊、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、 “双一流”大学及我校学报刊发的教研论文0.1万元/篇。
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教研论文被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》教育学类刊物和《新华文摘》网刊全文转载的0.3万元/篇;被《新华文摘》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》《红旗文摘》观点摘要介绍的0.2万元/篇。
(二)教材
作为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0万元/部,省级规划教材2万元/部;非规划教材0.5万元/部。
作为副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2万元/部,省级规划教材0.25万元/部。
参与编撰国家级规划教材,根据参编字数按200元/万字奖励,最高0.5万元/部;参与编撰省级规划教材,根据参编字数按照100元/万字奖励,最高0.25万元/部。
第八条 教师教学竞赛奖励。奖励师德优良、积极开展教学技能竞赛且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。
国家级教学竞赛最高奖5万元/项,次高奖3万元/项,第二次高奖1万元/项。
省级教学竞赛最高奖2万元/项,次高奖1万元/项,第二次高奖0.8万元/项。
由教育部、全国总工会、长三角一市三省教委(教育厅)联合举办的赛事按国家级教学竞赛奖励;由教育部教指委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、省教育厅(含专业合作委员及教学指导委员会)、省总工会举办的赛事按省级教学竞赛奖励。
第九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励。奖励师德优良、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竞赛业绩突出的教师。
一类竞赛最高奖10万元/项,次高奖3万元/项,第二次高奖1万元/项。
二类竞赛最高奖1万元/项,次高奖0.5万元/项,第二次高奖0.3万元/项。
三类竞赛最高奖0.3万元/项,次高奖0.2万元/项,第二次高奖0.1万元/项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职工(含离退休、兼职人员及外聘人员)。
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突出业绩奖励实行单位申报制,每年定期组织开展,具体要求以年度工作为准。
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相关文件或证书对申报奖项进行审核。本办法未包含的突出教育教学业绩,经认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,可参照同类型项目标准予以奖励。
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只能由一人申报,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;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,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,不重复奖励,如后续另获更高层次奖励的,奖励按最高标准补齐。
第十四条 团队成果奖励分配方案由第一负责人制定。
第十五条 奖励限于完成岗位基本职责要求之后的突出业绩。
第十六条 奖励实行“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”。主管部门发文终止或撤销的项目,以及有弄虚作假、违背学术道德的被奖励人,将全额追回奖金并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度执行,原《安徽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4〕9号)、《安徽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暂行办法》(校人字〔2006〕23号)、《安徽师范大学“卓越教学贡献奖”评选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5〕23号)、《安徽师范大学“教坛新秀”评选办法》(校教字〔2015〕24号)、《安徽师范大学“最受欢迎的教师”评选办法》校办字(〔2017〕28号)、《安徽师范大学课堂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(试行)》(校办字〔2018〕20号)等同时废止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